※資遣費的計算: 一、平均工資:資遣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二、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一)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年資(勞退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二)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參考範例:勞工工作年資為3年4個月15天,平均工資3萬元。 一、全為適用勞退舊制年資者【未滿1個月天數係以1個月計算】: 【3+(4+1)/12】*30,000元=102,500元。 二、全為適用勞退新制年資者【期間計算係以1個月為30天,1年為12個月計算】: 【3+(4+15/30)/12】*1/2*30,000元=50,625元 三、勞退新舊制年資均具有者,依前二種方式分別計算後相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