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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詐取財物篇

  • 發布單位:政風室

詐取財物概說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即所謂「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犯罪主體須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且行為人須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並以詐術為手段。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被詐術人(即被害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謂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並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之行為,致使被害人限於錯誤,亦包括在內…
詐取財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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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就在你身旁-公務員廉政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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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