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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察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2條規定,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察,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當外籍移工或民眾利用1955專線等管道(1999市民專線或書面檢舉函)申訴或檢舉違法使用外籍移工情事,本局將指派檢查員或會同警政、移民署專勤隊或海巡署機動查緝隊等單位至違法雇主處實施無預警檢查,期能使違法使用外籍移工之雇主不能存有僥倖心理,如經查獲有違法使用,將依相關罰責裁處。

常見的雇主僱用外國人違規事項: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對所聘僱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
◎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雙語接聽)。
◎勞動部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口販運通報專線:02-23883095
◎警察局報案專線: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