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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通報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68條,以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8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若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時,雇主應於前述情事翌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違反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失聯通報應檢附文件如下:

1、申報書(移工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期間、工作期限等)。
2、聘僱許可函影本。
3、外國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4、招募許可函影本或(及)遞補招募函影本。

期間起算方式:
1、「連續曠職3日」係指外國人未向雇主或其生活管理人請假、報備而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而言,故例假日及休息日則不能視為曠工而併計於曠工日數中。
2、「雇主應於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係指外國人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後,翌日起算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其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失聯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