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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應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事業單位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

應注意
事項      

說 明

1

必須有法定事由  

一定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下列各款規定事由(或併購)、第20條改組或轉讓等事由發生時,始能資遣勞工: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預告勞工

資遣勞工,應依勞工工作年資,應於一定期間預告勞工(勞基法第16條):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若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便終止契約者,雇主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即預告工資)

3

謀職假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於預告期間請假謀職。
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2日,工資照給。

4

資遣費的計算 

※資遣費的計算:
一、平均工資:資遣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二、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一)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年資(勞退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二)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參考範例:勞工工作年資為3年4個月15天,平均工資3萬元。

一、全為適用勞退舊制年資者【未滿1個月天數係以1個月計算】:
【3+(4+1)/12】*30,000元=102,500元。

二、全為適用勞退新制年資者【期間計算係以1個月為30天,1年為12個月計算】:
【3+(4+15/30)/12】*1/2*30,000元=50,625元

三、勞退新舊制年資均具有者,依前二種方式分別計算後相加。

5

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日之10日前依所附格式,列冊通報: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服務專線:03-3322101分機8014)

6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被資遣勞工若要申請失業給付時,應開立離職證明書給勞工,勞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桃園就業中心(03-3333005)及中壢就業中心(03-4681106)申請登記。

7

大量解僱時                 

若資遣勞工於一定時間資遣法定勞工人數時,應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程序辦理(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服務專線:03-338-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