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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依據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表格標題
勞動基準法
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工作時間、休息、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延長工作時間、津貼及獎金、應遵守之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其他。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即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

「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為求整體一致,建議可於工作規則中設專章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