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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發布單位:身障就業科


(一)辦理目的: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減輕其創業負擔,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

(二)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
1.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年滿18歲至65歲
3.經金融機構核貸創業貸款。
4.商業、公司設立登記或取得開()業許可未滿一年,且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
5.未曾獲其他機關之創業性貸款補助
6.非為其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受僱人

(三)應備文件(皆為一式二份)
1.申請書。
2.創業計畫書。
3.戶口名簿。
4.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文件或其他機關核發開()業許可證影本。
5.稅籍登記證明影本。
6.金融機構貸款證明正本。
7.未曾獲其他機關之創業性貸款補助切結書。
8.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含股東名冊之公司組織章程。

(四)補助標準:
 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每人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補貼年限最長五年,按實際貸款利率補貼。但最高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