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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補助]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托兒設施及措施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同條第2項亦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之規定,為鼓勵事業單位依法落實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以提供育兒員工更安心與貼心的服務設備,有利營造友善職場。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輔導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辦理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促進勞工就業安定及建立友善性別職場環境,特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實施計畫。

法源: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網址: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