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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歇業領回申請標準作業程序(含移作勞工資遣費)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針對事業單位歇業、解散、停業等狀態,已無僱用具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勞工(勞工已自請離職、退休、或被資遣、被解僱),且無積欠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事業單位者,即可提出申請(另外籍配偶於103年1月17日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請一併檢視是否有適用前到職外籍配偶)。

其他說明:
  1. 貴事業單位請先行向經濟部、縣(市)政府辦妥歇業、解散、停業等證明。
  2. 有關歇業、解散、停業前投保人數最多一個月如何判定,可向勞工動部勞工保險局或本局相關承辦人員查詢。
  3. 法人之事業單位(非自然人)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餘款領回時,請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就任,由清算人申辦餘款領回相關事宜;如已完成清算並聲報清算人解任,須再依規定重新聲報清算人就任後,始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餘款領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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