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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期間及裁決相關補助申請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勞動法令影音宣導-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說明

勞工訴訟期間相關補助申請

補助方式

(一)裁判費補助:

1.依實收裁判費為準,全案每人最高補助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2.終局判決應由對造負擔裁判費用,申請人應於獲償十五日內繳還。

(二)律師費補助:

1.個別申請者

(1)工會幹部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二萬元。

(2)個案勞工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萬元。

2.共同申請者

 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七萬五千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三)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無資力之勞工,訴訟期間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工會幹部每人最長補助二年個案勞工每人最長補助一年。但終審判決確定,事業單位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生活費用繳還。

(四)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

1.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3.工會為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申請資格

1.須勞務提供地在本市或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

2.會址登記在本市之工會。

3.勞資爭議需經本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且非顯無勝訴者。

4.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向勞動部或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5.依勞工之資力,顯無補助必要者,得不予補助。

6.訴訟利益與訴訟費用補助不成比例者,得不予補助。

 準備文件

(一)一般文件:

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二)依申請別須檢附文件:

1.申請補助裁判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及判決書影本 (一審免附)。

(4)裁判費收據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

 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遺屬申請訴訟補助時,並應檢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律師費補助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及判決書影本 。

(4)律師委任狀。

(5)律師費收據正本。

(6)其他相關證明。

3.申請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1)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2)起訴狀影本。

(3)上訴狀影本及判決書影本。

(4)無資力證明文件影本、公立就業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或其他經本局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

4.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補助者,應於申請裁決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裁決事件申請書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