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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性就業

  • 發布單位:身障就業科
  • 聯絡人電話:03-3333814

113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無礙計畫

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

(二)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

二、目的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培養職場工作能力及建立正確工作態度,以利後續接軌進入一般性職場,特訂定本計畫。

三、招募及推介對象

(一)身心障礙者

1.15歲以上並設籍桃園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

2.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員工,具有意願轉銜至本計畫者。

3.下列人員不得報名參加:

(1)日間部在學學生。

(2)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公務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技工、工友身分退職金者。

(二)推介進用人數:報名登記本計畫職缺之身心障礙者,經用人單位面試錄取開始上工者,總數預計150人。

(三)補助進用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遞補者亦不逾10月31日。

(四)進用人員遵守本計畫、用人單位工作規範與各項相關規定。

四、辦理方式

(一)需求調查:由勞動局向本府各機關、學校進行需求調查,並由各單位依個別需求提出需求申請。

(二)審查核定:勞動局依照申請單位所提需求、過往進用身心障礙者及計畫辦理等各項情形進行審查並核定名額。

(三)求職登記及推介:由勞動局統一接受身心障礙者求職登記,並依身心障礙者登記志願與用人單位需求辦理推介。有關求職登記、推介、進用等相關事項,另行辦理公告。

(四)管理查核:勞動局於計畫執行期間辦理督導與諮詢輔導,視各用人單位實際運作狀況適時引介適當資源,以協助計畫執行,並進行實地訪視。

(五)進用單位配合事項 

  1. 身心障礙者經推介後,由各用人單位自行面試進用及相關行政作業等事項,並依本計畫工作手冊辦理,另進用單位應給予身心障礙者在職訓練至少10小時,於成果報告中呈現執行成果。
  2. 進用單位應參加本局辦理專題演講暨說明會,以瞭解身心障礙者特質及行政作業內容等事項。
  3. 本局針對本計畫所進用身心障礙者,所辦理就業轉銜等相關課程,包括表達能力、履歷表撰寫及面試技巧等,以訓練其就職能力,針對有意願參加之身心障礙者,應給予公假。

五、經費編列

工資補助每人每月2萬7,470元,雇主負擔之勞健保費(含補充保費)按每人每月編列4,000元。本項費用進用人員經費,以預付方式撥付各用人機關,並於額度內實報實銷(如有因退保落差或其他因素衍生有超出部分,應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

六、預期效益

(一)身心障礙者對本計畫滿意度達80%以上。

(二)用人單位對本計畫滿意度達80%以上。

七、其他

(一)依本計畫進用之進用人員(含專案管理員)與用人單位間係屬公法救助關係,非屬一般勞雇關係,應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加保就業保險及不提撥6%勞工退休金,進用期滿或終止,不得對用人單位要求資遣費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用人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該受理申請之機關將立即終止補助(如未依規定僱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任意調派至非計畫用人單位及未依計畫內容執行相關情事等)。

(三)如涉及進用不符資格人員及溢領、冒領工作薪資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勞動局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法處理。

(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將另案辦理補充。


自3月20日至4月1日受理報名,報名方式採電子郵件及通信辦理,請將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本局審查,相關報名表可至本局網頁https://lhrb.tycg.gov.tw/→訊息公告→最新消息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