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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進用相關規定

  • 發布單位:身障就業科
  • 聯絡人電話:03-3333814

本市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業務及獎勵措施

定額進用條件

定額進用條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43條):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
適用對象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
單位人數
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
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
進用比率
3%
1%且不得少於1人
計算基準
  1. 人數計算日:
  • 以每月1日參加公保及勞保合計之員工總人數為準。
  1. 不列計情形:
  • (1)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 (2)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1. 另計情形:
  • (1)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 (2)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差額補助費:
公私立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定額進用的比率標準,需繳納「差額補助費」。
計算方式:
差額補助費=差額人數X每月基本工資

滯納金:
未依期限繳納差額補助費,須加徵「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
計算方式:
滯納金=基本工資X差額人數X滯納金比率0.2%X逾期天數

函報表格(如附件):
身心障礙者進用情形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