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案例介紹-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 發布單位:政風室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 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所謂「詐取財物」,其要件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相同,係以公務員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
二、檢附2則相關案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