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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常見貪汙類型介紹】-公務員侵占財物案例

  • 發布單位:政風室

實務上公務員常見貪汙類型包括侵占財物、收受賄賂、收取回扣等問題, 其中「侵占財物」問題又分兩種類型:

  1. 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公務員將自己承辦業務所持有的財物,非法變為自己所有,就是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例如承辦機關出納人員,將其保管之公款或有價證券,私自花用、捲逃、或變賣供作己用,屬觸犯刑法上所稱侵占公用財物罪﹔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罪,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2. 公務員侵占非公有財物罪: 公務員如果侵占物品, 屬非公有、公用財物,如機關辦理勞、健保業務時,由於勞、健保費用一部分由受保人負擔,就個人負擔所繳款項,在未繳庫之前,雖屬私人所有,如第三者因承辦業務所持有並將其侵占,亦需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