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圖利與行政裁量之釐清】

  • 發布單位:政風室

公務機關是以「便民服務」為工作宗旨,而公務人員係以「依法行政」為執行圭臬,尤在政府力圖改革之際,身為公務人員更應以健全法紀素養,提高服務精神為要,並對個人執行職務相關之法律與行政命令深入瞭解,適時修正或調整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促使簡化明確,減少民眾誤解、怨懟,以避免不肖人員有可乘之機。公務員也祇有確實釐清權益與責任之分際,在執行職務時,兢兢業業遵守有關法令與規定,善盡職責,才能達成便民、利民又不違背法令之任務,惟究竟何謂「圖利」?與「便民」如何區分?檢附相關法院判決見解及問答供參。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蒐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利益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