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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行賄篇

  • 發布單位:政風室

行賄乃指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行為者,其中又概分兩種違法態樣:
1.「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不合法」的行為。
2.「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而且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有對價關係才會成立犯罪。
例如,甲承包某政府機構工程,未依照合約規定施工,依法不能通過驗收。甲希望督辦監造驗收業務的公務員乙能讓工程通過驗收,就給乙金錢、請乙喝花酒或提供性招待,請乙通過驗收,則甲會構成「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如果甲工程都依照合約,已符合驗收標準,但是希望乙儘快通過工程驗收,就請乙喝花酒、提供性招待或給予其他好處,則甲會構成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