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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收受賄賂篇

  • 發布單位:政風室

賄賂乃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違背或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對於該公務行為之受惠對象,要求
、期約或收受具對價行為之不法利益而言,為便於理解,以下僅就重要名詞說明如下:

(1) 不違背職務行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並不違背其職務者。
(2) 違背職務行為: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不該做而做,或者該做而不做。
(3) 要求、期約、收受:「要求」是指行為人(公務員)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
行為人只要有要求的意思表示,即成立貪汙罪,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期約」是指
行為人與相對人約定給付之意思,雙方已達成共識,但尚未交付。「收受」,就是已
經受領賄款或不正利益。
(4) 賄賂:金錢或金錢可以計算之財物。
(5) 其他不正當利益:即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行
利益而言,如免除債務、出國遊玩等娛樂享受亦屬之。
(6) 對價關係:賄賂罪成立,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行為人的職務具有相當對價關
係,方能夠成本罪。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就職務之內容、交付者或收受者之關係、
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的時間、場合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
相關案例2篇(違背職務受賄罪;不違背職務受賄罪、行賄罪)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