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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
104年2月16日府勞條字第1040009351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性別工作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調查及審議事項。
(二)性別工作公平政策之研究建議。
(三)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性別工作平等政策或團體協約之協助。
(四)提供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性別工作平等之諮商服務。
(五)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女性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一)本府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女性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聘)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局副局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業務;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勞動局現職人員派員兼任。
六、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八、本會審議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與兩造當事人三親等範圍內委員應迴避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