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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到了 若勞工2/27調假 當日加班費以休息日計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為了讓228形成4天連假,部分公司已經將2月27日(ㄧ)和2月18日(六)休息日對調,但臨時有需求請勞工2月27日加班,加班費應依休息日計算。
舉例來說,按現行勞基法規定,106年2月28日(二)和平紀念日休假一天,但2月27日(ㄧ)仍為工作日須出勤,依勞動部函釋,若適用勞基法的行業比照公家機關辦公行事曆出勤,遇到須挪移休息日形成連假者,適用八週變形工時,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公司若將2月27日(ㄧ)原上班日之8小時工時調整至2月18日(六)之原休息日後,2月18日將視為正常的上班日,當日未超過正常工時部份,毋須另外計算加班費,又2月13日(ㄧ)至2月18日(六)當週雖上班計48小時,仍屬正常工時。上開函釋說明僅許可「比照公家單位調移以達連續假期」的情況。
當調整成228連假後,如使勞工於2月27日出勤,當日出勤則以休息日計算加班費, 勞動局呼籲各事業單位,如有依上開情形調整時,應讓勞工知悉,使勞工能明確瞭解出勤日之性質,避免造成誤解,引起不必要之勞資爭議。
另外須注意,若徵得勞工同意使勞工於2月28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如勞工或事業單位對於勞動法令有疑問,請洽詢勞動局勞動條件科:電話03-3322101轉6804-6806,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