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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推動「105年度入廠建構企業內勞資雙贏夥伴關係機制計畫」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一、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條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基此,勞資爭議之處理,非僅得依法律所規範之調解、仲裁及裁決等途徑作為唯一之解決手段。依該法第2條規定之意旨,於勞資爭議外部化而交由主管機關調處前,企業應善盡建構勞資爭議自我處理之預防機制。
二、因此,鼓勵企業層級之勞資雙方建立自我處理及調整利益之預防機制,解決潛在之利益衝突,不僅能避免爭議外部化,亦能創造勞資雙贏之和諧工作環境,將能有效提升團隊之士氣,強化組織之認同。
三、爰旨揭計畫係為鼓勵、促進勞資雙方自主解決職場上利益爭執之「意願」及「能力」,該計畫所提供之服務有兩大主軸,一為提供個別企業內勞資間自行解決利益衝突之「意願」訓練,透過訓練過程,提供勞資間利益整合協商及建立共識之技術,進而運用於職場中之相關問題,提升勞資雙方面對及處理問題之意願;另一為實際就企業內勞資雙方現有利益爭執之議題,或特定問題,提供專人入廠輔導,以提升雙方衝突解決及共識形成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