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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勞動部重申:基於尊重人權及落實性別平等,「外籍勞工在臺懷孕生子,不會遭受解約遣返」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一、查我國自91年11月9日起已取消外籍勞工妊娠檢查規定,如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有懷孕情形,雇主不得以此理由片面解約,強制出國,否則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勞動部得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終止引進。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合法外籍勞工在臺懷孕生子,可於新生兒出生之翌日起30日內,洽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為其申辦外僑居留證;惟新生兒出生時外籍勞工本身之外僑居留證須屬有效。
二、外籍勞工於懷孕期間可攜帶健保卡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定期接受產前檢查;產檢院所或當地衛生局(所)亦備有多國語言版(英文、印尼文、柬埔寨文、泰文、越南文)之孕婦健康手冊,提供懷孕期間之健康照護資訊。如遇有勞動權益方面之疑義時,可撥打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或逕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洽詢;亦可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外勞服務站提出申訴服務。必要時勞動部將協調民間團體提供緊急安置、法律扶助或協助轉換雇主,以維護懷孕外籍勞工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