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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13年獎勵工會及事業單位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計畫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一、 有鑑於團體協約簽訂需耗費工會極大的人力及資源,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工會與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機關學校等)簽定團體協約,增進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特制定本計畫頒發獎勵金以資示範與鼓勵。

二、辦理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三、辦理時間:113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四、獎勵對象:本市核准設立之各級工會及事業單位(雇主團體)。

五、獎勵資格:工會於112年度至113年度通過「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審查者並領有核准結果相關資料。

六、獎勵認定基準:

(一)第一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訂有利潤分享之固定比例、年終盈餘分配,或調高員工薪資等利潤分享之相關條款。

(二)第二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訂有低於法定之工作時間、多於法定假別及日數等優於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勞動條件之相關條款。

七、獎勵金額:本計畫採額外加碼獎勵性質,符合前開認定基準給予獎勵類別如下:

(一)企業工會與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機關學校等)簽訂團體協約:企業工會及事業單位各別獎勵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

(二)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與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機關學校等)簽訂團體協約: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及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機關學校等)各別獎勵1萬元。

八、受理方式:紙本申請,檢附資料請至本府勞動局官方網站下載應用(路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業務資訊-勞資關係服務-工會籌組輔導-相關附件)。

(一)勞動部審核通過之證明文件。

(二)領據。

(三)工會(或事業單位等)之受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九、諮詢電話:03-3322101#6802、6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