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我國企業組織型態眾多,除公司、商業外, 尚有有限合夥型態,該等雇主申請招募或聘僱外國人之應備文件應予納 入規定;另基於法規明確性,為避免重複計算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有限合夥登記證明為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備文件之一。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二條附表二)
二、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修正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中階技術營造工作、中階技術機構看護 工作、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應備文件。(修正第十三條附表一、 第二十九條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