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最新修正發布施行之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20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外籍移工(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延期居留或資料異動等居留相關事項,該署即核發其含多次重入國許可之外僑居留證,移工可持憑多次入國,與其他在臺居留之外國人相同。
至於上開辦法施行前已在臺居留之外籍移工,如尚無出國之需求,無須單獨申請重入國許可,待日後申請延期居留或資料異動時,再一併換發含多次重入國許可之新證;尚未換發新證者,如有出國後再入國之需求,依規定仍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