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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113年1月2日修正發布「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6點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 聯絡人:李家璐

六、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招募許可函正本。但招募許可函未具引進效力者,應一併檢 附入國引進許可函及名冊正本。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外國人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