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超過員工總人數1%。 |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任職滿6個月。 2.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每月基本工資 3.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 | 按其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乘以每月5,000元。 | 1.核計獎勵金之人數,最高以8人為限。獎勵期間最長以36個月為限。 2.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一人核計。 3.申請期限: 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15日前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前1季之獎勵金。 4.於申請期限前一年內違反勞動法令者,不得申請獎勵金。 |
員工總人數達5人以上未達10人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等級為重度以上。 | 1.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且任職滿6個月。 2.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每月基本工資。 3.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
| 按其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每人乘以每月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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