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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視障按摩據點補助

  • 發布單位:身障就業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轉6814或6815

桃園市視障按摩據點補助計畫

. .  修正日期:113年3月18曰

一、依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辦理。

二、目的:針對本市私人視障按摩院、視障按摩小站(駐點)提供經營輔導及裝潢、設施設備補助,以改善經營情況及環境,使視障按摩師收入穩定。

三、辦理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四、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 私人視障按摩院(站):

1.申請人應持有按摩技術士證或本市按摩執業許可證,於本市有實際經營視障按摩院(站) 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2.申請日前3年內未領有本計畫及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3.申請人申請時未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

4.若為2人以上合夥經營者推派其中1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

(二) 視障按摩小站(駐點):

1.已立案登記之視障福利機構、團體或按摩業職業工會。

2.本局輔導設置之按摩小站(駐點),排班之視障按摩師須取得勞動部按摩技術士證照。

3.申請日前3年內未領有本計畫補助,惟於不同據點經營者不在此限。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依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之補助項目及標準辦理。(附件1、2)

(二) 私人視障按摩院:視障按摩師4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5至6人者最高補助25萬元,7人以上者最高補助30萬元。

(三) 視障按摩小站(駐點):按摩小站每案裝潢及設備更新最高補助5萬,按摩駐點每案最高補助4萬元。

六、受理期間:自當年度1月1日至10月15日止。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 私人按摩院(站):提出按摩據點設備補助申請表(附件3)、裝潢、設施設備補助經費表(附件4)、證件黏貼表 (附件5)、切結書(附件6)、申請人及按摩院(站)內按摩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各1份。

(二) 視障按摩小站(駐點):提出申請計畫(附件9)、申請補助經費概算表、站內按摩師排班表、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影本、法人組織章程或工會章程影本各1份。

八、審查方式:

(一) 審查程序:由本局就申請人(單位)所提出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合格者至現場實地審查。

(二) 審查原則:

1.依經營績效、營業面積、符合補助資格之按摩師人數、同一時間排班視障按摩師人數等項目審查。

2.以未申請過之按摩院、按摩小站(駐點)及能配合本局建議事項優先補助。

(三) 核定補助: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請申請人(單位)依核定之項目及金額自行購置。

九、請款核銷:

(一) 申請人(單位)請於本局核定日之翌日起1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正本、領據(附件7)、撥款同意書(附件8)及照片,一次請領經費。

(二) 補助購置之設備應標明「○○○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字樣。

十、輔導及查核:本局不定期派員至各視障按摩院、小站(駐點)訪查。

十一、申請人(單位)於核准補助日起3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原核准補助,停止發給設備補助,並追回補助款,及查證屬實日起停止相關補助3年:

(一) 不符合本計畫之申請資格。

(二) 未依核定項目支用者。

(三) 提送之各項資料有隱匿、假造不實情事者。

(四)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者。

(五) 補助頂讓、轉售或轉做其他非補助目的者。

(六) 私人按摩院負責人自申請日起至核定補助後1年內有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

(七) 規避、妨礙或拒絶本局查核。

十二、注意事項:

(一) 所補助購置之設備供營業使用,不得移作自宅或私人使用,歸屬受補助人(單位)所有及保管,並請妥善管理使用,本局依規定進行追踨。

(二) 受補助者需配合本局所辦理之各項調查統計。

十三、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內支應。

十四、本計畫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