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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天然災害(如颱風、暴雨)發生,勞工是否需出勤?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一、依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訂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包括水災及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疑慮,勞工可不出勤。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如必要之服務業和防災相關行業等)照常出勤者,應由勞資雙方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等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二、因天災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僱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工資給付問題,勞工因天災致未出勤,係無法避免且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然雇主本應造福勞工,宜不扣發工資。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之特定勞工,除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