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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終止勞工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和謀職假相關規定?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一、預告期間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謀職假規定於同法第2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三、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須付預告工資,規定於同法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