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明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2.勞工如有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之需求,應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於10日前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申請。 3.故勞工必須於公司工作滿6個月以上,且小朋友在3歲以內之期間,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而且父母雙方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