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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服務-安胎假天數?是否併入病假?如何給薪?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四、故勞工若需請安胎休養假,依上述法條,請假天數為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