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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國後如何辦理通報?

  • 發布單位:勞動局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1. 外國人入國通報單。2.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3.外國人名冊。4. 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雇主原聘僱之第2類外國人,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代轉申請文件者,免附)。
「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為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