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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籍移工解聘或離境應於何時辦理?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外國人同意解聘或離境,應於3日內通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惟第二類外國人(藍領外勞) 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應於該外國人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可免辦理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