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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申請職業災害慰問金,申請資格及補助標準為何?如何申請?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一、申請資格:職業災害發生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但申請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其勞務提供地在本市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標準:
(一)因職業災害死亡者:
1.因通勤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10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5萬元。
2.因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30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15萬元。(本款應扣除已獲勞動部補助之金額)
(二)因職業災害失能者:
1.第1等級至第5等級,發給慰問金10萬元。
2.第6等級至第10等級,發給慰問金5萬元。
3.第11等級至第15等級,發給慰問金2萬元。
(三)因職業災害住院者:
1.住院3日,發給慰問金3千元。
2.住院4日以上,發給慰問金5千元。
三、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職業災害慰問金者,應於職業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
(一)職業災害證明(勞保局或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證明)。
(二)住院達三日以上證明書正本。
(三)失能或死亡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等。
倘有相關問題可逕洽本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服務電話:03-332210分機:6802-6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