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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六十五歲時可否退休?

  • 發布單位:勞動局

1.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2.事業單位若依上開規定,則可依法強制勞工退休。惟勞工年滿65歲,非謂雇主即應強制或得故意不強制其退休,而應本誠信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視勞工身心狀況是否堪任工作而妥適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