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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服務-雇主是否可預扣外籍移工之所得稅款?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依工作類別不同有不同規定。外籍移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住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居住者之外籍移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財政部69年3月28日台財稅第32524號函)(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另有關家庭看護工之雇主不屬於扣繳義務人,故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是不能預扣外籍移工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