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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加班(含延時加班及假日加班),加班費及補休規定為何?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一、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二、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如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三、例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惟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