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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月之延長工時是不是不得超過46小時?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超過即屬違法。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修正規定(修正規定自107年3月1日施行):「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事業單位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調整每三個月內勞工延長工時時數,應依前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