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外籍移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依規定須與外籍移工簽訂服務契約且有提供服務之事實,始得向外籍移工收取服務費,不得預先收取;有關服務費之收費標準: ※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 ※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700元 ※第3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