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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重點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一、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二、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
(一) 可直接向外部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調查之情形:
1.最高負責人是性騷擾行為人時。
2.雇主沒有處理時。
3.不服雇主調查/懲戒結果時。
(二)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性騷擾,處罰鍰1-100萬。
(三) 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採取必要處置。
三、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
(一) 當被害人提出申訴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4.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 當雇主知悉疑有性騷擾事件時,無論被害人是否提起申訴: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四、申訴特別時效:
(一) 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離職後1年內。
(二) 未成年發生:成年後3年內。
五、保護扶助:
(一) 政府提供被害人法律諮詢及扶助。
(二) 政府與雇主協力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六、配合調查義務:
(一) 相關人員或單位應配合調查、提供資料。
(二) 行為人不配合調查處罰鍰1-5萬。
七、加重懲罰性民事賠償:
(一) 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損害額3-5倍。
(二) 加害人為利用權勢者:損害額1-3倍。.
八、通報義務:
(一) 雇主接獲申訴應通知地方政府。
(二) 調查成立的處理結果應通知地方政府。
九、申訴管道:10-29人公司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十、申訴處理:一定規模公司應組成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十一、違反處罰:
(一) 雇主未盡防治義務:2萬-100萬元。
(二) 雇主未於期限內採取必要處置:2萬-100萬元。
(三) 30人以上公司未訂防治規範:2萬-30萬元。
(四) 10-29人公司未訂申訴管道、限期未改善:1萬-10萬元。
(五) 申訴最高負責人期間拒絕其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1萬-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