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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實施無薪假卻沒跟我協商過,發薪水才知道少很多,我不想做了,可以要求公司發給資遣費嗎?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在您知道權益受損之日起,30日內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契約及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