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外籍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還需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嗎?其後續服務費之收費標準為何?

  • 發布單位:勞動局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修正取消外國人聘僱期滿須出國1日之規定,外籍移工於聘僱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雇主如與其確認有續聘之意願,且具勞動部有效之招募許可者,可至勞動力發展署網站下載續聘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續聘許可後即可繼續聘僱外籍移工留臺工作。若雇主無意願續聘外籍移工,想讓外籍移工期滿轉換雇主時,也可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勞動部規定國內仲介公司僅能向外籍移工收取「服務費」,且須有依服務契約提供服務之事實,始得收費,並不得預先收取,且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1年、第2年、第3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1,500元,並由各縣市政府訪察外籍移工之收費情形;如查有國內仲介公司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將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按國內仲介公司收取規定標準之費用或相當之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及停業等處分。避免外籍移工遭國內仲介機構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