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勞工服務-若公司聘僱身心障礙者,市府單位是否提供相關補助?規定為何?0907-20111205-00001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一、本府訂有[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鼓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員工,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立於本市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一)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之機構(以下稱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二)員工總人數在十人以上未達六十七人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二人以上。
(三)員工總人數達五人以上未達十人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等級為重度以上。

前項進用員工總人數,以機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之人數為準。

三、前點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每月基本工資。
(二)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

四、獎勵金額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機構:按其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機構:按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第二人起,每人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機構:按其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每人乘以每月新臺幣七千元。
前項核計獎勵金之人數,最高以八人為限;機構進用之身心障礙者,須任職滿六個月以上,自第七個月起予以獎勵,獎勵期間最長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一人核計,不得主張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核計人數。

五、申請獎勵金之機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本府申請前一季之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六、機構於申請期限前一年內違反勞動法令者,不得申請獎勵金。

七、同一機構或同一負責人之機構,以同一名身心障礙員工申請獎勵金者,其請領獎勵金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三十六個月。

八、受獎勵之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督導查核,並應提供所需資料。

九、受獎勵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金之一部或全部,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勵金,且得自作成追繳獎勵金處分之日起一年內停止受理
其申請: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匿等不正當方法或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獎勵金。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督導查核。
(三)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獎勵金。
前項應繳還之獎勵金,經本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追繳,屆期仍不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項下支應,於當年度預算內按收件順序發給,年度經費用罄時,當年度不再受理申請。

本府勞動局首頁,點選業務資訊-身障就業服務-定額進用即可下載申請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