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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

  • 發布單位:身障就業科
  • 聯絡人:黃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33814

桃園市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立於本市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一)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二)員工總人數在十人以上未達六十七人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二人以上。

   (三)員工總人數在五人以上未達十人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等級為重度以上。

   前項進用員工總人數,以機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之人數為準。

三、前點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每月基本工資。

 (二)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

四、獎勵金額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機構:按其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機構:按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第二人起,每人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機構:按其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每人乘以每月新臺幣七千元。

    前項核計獎勵金之人數,最高以八人為限;機構進用之身心障礙者,須任職滿六個月以上,自第七個月起予以獎勵,獎勵期間最長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一人核計,不得主張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核計人數。

五、申請獎勵金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本府申請前一季之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員工薪資一覽表及員工各月薪資明細清冊或證明影本。

  (三)申請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人數明細或公教人員保險清單(含年資滿三十年)。

  (四)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五)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資料明細影本。

  (六)設立於本市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七)領據。

  (八)撥款同意書。

   前項申請經審核獲准獎勵者,由本府通知請領獎勵金。

六、機構於申請期限前一年內違反勞動法令者,不得申請獎勵金。

七、同一機構或同一負責人之機構,以同一名身心障礙員工申請獎勵金者,其請領獎勵金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三十六個月。

八、受獎勵之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督導查核,並應提供所需資料。

九、受獎勵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金之一部或全部,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勵金,且得自作成追繳獎勵金處分之日起一年內停止受理其申請: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匿等不正當方法或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獎勵金。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督導查核。

   (三)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獎勵金。

    前項應繳還之獎勵金,經本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追繳,屆期仍不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項下支應,於當年度預算內按收件順序發給,年度經費用罄時,當年度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