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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3月1日勞職管字第1020503351號令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勞職管字第1020503351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所稱「防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指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而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情事,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依本法第47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如附件)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二、 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未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本會限期通知辦理,屆期未辦理;或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本會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勞職許字第0990510132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