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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5條、第31條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以勞職管字第101051540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15條、第31條。

二、本次修正條文重點內容分述如下:

(一) 鑑於外國人亦有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等就業服務事項之需求,爰新增「外國人」之文字;並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之文字,將「外國人之生活管理」文字修正為「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修正條文第3條)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聘僱許可申請事項,其申請許可之外國人入國後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達一定人數及比率者,將不予許可設立分支機構;許可證效期屆滿者,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亦不予許可,以督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外國人入國前善盡招募選任之義務,於外國人入國後善盡關懷服務之責任,俾降低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比率。(修正條文第15條)

(三)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其仲介之外國人入國後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達一定人數及比率者,於申請續予認可時將不予認可,以督促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於外國人入國前善盡招募選任之義務,俾降低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比率。(修正條文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