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3年春節出勤工資給付權益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今(113)年2/9(農曆除夕)、2/10-2/12(初一至初三)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定假日,該等假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舉例而言:113年春節連假出勤,如事業單位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出勤各日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    休息日(2/8及2/10):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二、    國定假日(2/9、2/12-2/14):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三、    例假(2/11):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局呼籲,為因應113年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若欲調整成7天春節連假,可依「8週彈性工時」規定,如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113年2月17日的休息日與2月8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另2月10日(大年初一)與2月11日(大年初二)適逢原本之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2月13日及2月14日。


       有關113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為免觸法受罰,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



新聞發布及聯絡人: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

廖翊安科長、李依欣科員03-3322101分機6804、6805